第8條主管機關為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一、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二、提供必要財務、人力資源。三、預估銷燬、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四、推廣宣導以減輕因除雷所可能引起之人身、財產損害。五、與其他國家間正式或非正式關係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