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