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研發計畫之經費,係由國防預算中屬於國家科技預算額度直接用於研發計畫或其他公務預算用於補助、委託或出資予部外單位而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者,應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