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前項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及其製品、衍生性商品之輸出,仍應按我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及相關高科技管制規定等法令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