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應不公開、不商品化,並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國防需求直接相關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並須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二、以供應軍需或公益之國內製造或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