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章規定運用受讓與之一般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繳交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