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二年以上。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前項終止授權事由,應於授權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