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