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一、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建議。二、工作計畫之檢討及陳報。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蒐集、分析及轉核。四、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成本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轉核。五、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六、合作或相互委託契約之簽訂。七、相關文件資料之準備。八、研發、產製及維修作業之全程參與、輔導及管制。九、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