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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向主管機關建議中長程目標。
二、呈報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與呈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之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與定期檢討修正。
七、研究試製合格證書之頒發、註銷與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與核定。
九、督導與管制所屬機關或單位之有關作業。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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