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向主管機關建議中長程目標。二、呈報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三、工作計畫之核定。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與呈報。五、合作或相互委託之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與定期檢討修正。七、研究試製合格證書之頒發、註銷與報備。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與核定。九、督導與管制所屬機關或單位之有關作業。十、作業程序之策訂。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