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應同意以原民間機構相當之待遇、福利,聘僱隨原委託經營機構移轉,且尚在職之人員。受託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權益時,主辦機關應監督其依法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