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間機構應一次繳納之定額權利金。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所得年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但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之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委託經營契約中應明定每年應收取之最低額度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民間機構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