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三、不影響國防安全。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