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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定作戰物資,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物資,其範圍如下:一、單兵裝備。
二、傘具裝備。
三、模擬裝備。
四、光學裝備。
五、化生放核防護裝備。
六、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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