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如下:一、戰鬥系統。二、陸用載台及其裝備。三、海用載台及其裝備。四、空用載台及其裝備。五、動力系統。六、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七、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八、武裝械彈及彈藥。九、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十、資訊通訊技術及安全。十一、單兵裝備。十二、防護裝備。十三、光學裝備。十四、模擬裝備。十五、偵測裝備。十六、傘具裝備。十七、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