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或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虞。
二、測試項目非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或試射。
三、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申請條件及範圍。
四、申請廠商未依第六條備齊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或未至測試機關指定之處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
六、申請廠商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係依國防部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獲得。
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