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防部得於不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且不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情形下,依申請廠商之申請,協助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測試及試射(以下簡稱測試)。前項協助測試,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測試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