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之評估,國防部應與經濟部及科技部共同為之。國防部為辦理前項審查、評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第一項所定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得展延。第一項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