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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
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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