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除優先採購軍品外,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定期限內,與獎勵主體簽訂獎勵契約;屆期未簽約者,除經獎勵主體同意展延外,視為撤回獎勵之申請。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經發現申請廠商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獎勵主體應撤銷或廢止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