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獎勵主體對於第三條所定獎勵條件之審查,應依下列基準為之:一、投入基礎科學研究,大幅提升國內國防產業科技水準,著有實績。二、長期投入國防產業,並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著有實績。三、研發或引進關鍵技術或特殊製造工法,有利大幅縮短製程,顯著提升列管軍品產能。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國內國防產業就業人口顯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