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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以下簡稱補習教育)設國民小學班及國民中學班實施之。
國民小學班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國民中學班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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