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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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