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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各組:(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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