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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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