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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
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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