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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
班本部應於學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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