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業繳交期限結束後二週內登載完畢,彙送班本部。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二、平時成績:由各分班教官依學員平時學習及接受輔導情形評列分數。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十。三、學力測驗: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