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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核生化防護程度測試訓練,應由合格教官實施,注意施放劑量及人員身體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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