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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營區應設置危險係數監測站,定時量測並統一通報監測數值,除必要情況外,應視危險係數彈性調整軍事作為。
天氣如不適合軍事作為,經單位主官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或暫停原訂之課目或內容。
但作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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