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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士兵分發各單位,應依據體檢表、詢問個人病史及體能狀況,建立高危險群名冊。
官兵應完成熱傷害防治、自救互救及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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