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前項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各校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