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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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