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在修業期間休學者,以一次為限,且自核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超過一學年。二、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校務活動致意外受傷,經國防部專案核准於國軍醫療院所持續接受醫療照護。依前項第二款休學者,其復學依入學當年度招生簡章同等班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