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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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