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