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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
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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