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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
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
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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