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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開除學籍之學員,離校後三個整年內,須有二年考績甲等,方可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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