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