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