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