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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
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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