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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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