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