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