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