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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
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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