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