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國軍調派兵力協助災害防救,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協調國軍賦予協助災害防救任務;受支援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國軍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時,國防部得運用教育召集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救災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協助災害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