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依地區特性、災害類別及規模,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隊。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水災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當之位置,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整備機具,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部署,遇狀況立即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