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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軍需生產人力,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逾八年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但軍需生產機關(構)因生產需要,需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應列冊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
軍需生產人力因職務或專長,必須列為軍隊徵召或軍事勤務人力時,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軍需生產機關(構)另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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